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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开罚单 中煤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被罚款33万元

2023年7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7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贺言、王向红、谢明是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邹志强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李飞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3万元,对贺言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李飞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王向红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谢明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邹志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共15家单位发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山西太原,是首家总部设在山西省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筹建,2008年10月正式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开罚单 中煤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被罚款33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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