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三)严格实施相关政策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从严把握裁量权限、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超出本单位、本部门的权限范围擅自认定职工身份及工龄,并将参保补缴中涉及职工身份及工龄认定的业务与正常的参保登记或待遇核定业务区分开来,实行严格的业务监管和风险内控。对于参保补缴中涉及职工身份及工龄认定、劳动关系存续、补缴起止时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稽核等业务工作,统一由各单位、各部门内设的稽核工作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核定等业务部门应给予配合。
国家和省今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此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内容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