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行为,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充分保障会员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现将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
七、相互保险组织须披露的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理)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二)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四)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
八、经营情况报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应每半年披露一次,其他信息按年度披露。半年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九、相互保险组织应通过定期召开经营情况说明会、会员沟通会,以及接受会员上门调研咨询等形式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交流,充分保障会员的信息知情权。
十、相互保险组织的主要发起会员参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进行关联关系认定,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参照“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进行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参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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