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三农”,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9日。《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2〕41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的通知》(鲁财金〔2013〕44号)、《关于明确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新增农业保险补贴品种省级保费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金〔201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