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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第17页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未就业配偶的就医管理和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标准,参照参保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参保男职工的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办理未就业配偶待遇申领手续所需资料,除按参保人的资料要求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

(二)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的证明资料;

(三)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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