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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公积金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第2页

5月2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购买第二套房为二手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

对商品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购房地城区范围为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10年内有三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3、征信逾期严重,超出规定标准的。

五、延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时间间隔。

1、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3、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的,个人缴存账户至少留存12个月的缴存余额且还贷满6个月。

六、若资金需求增长过快时,可以适度实施轮候机制,因政策性因素造成放款时间延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售房价格,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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