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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2页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

2.单位委托收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持管理部提供注明委托银行收款编号的《单位托收信息确认表》,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后,到缴存的管理部及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提供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五)管理中心原则上只受理具有资质的单位代办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的资质许可是指其营业执照中应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人事委托”或“人事代理”的经营许可,或持有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请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部应详细核查,提出明确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

(六)单位经办人查询缴存人个人信息时,须持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缴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办理补缴业务未突破月缴存额上限且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时,不再向管理部提供补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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