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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1页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缴存金额。为方便安全考虑,建议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支付。

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在管理部柜台确定托收日后,为了确保首次委托收款成功,应在托收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到银行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未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的,应使用转账支票等其他缴款方式办理。

(四)已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的单位,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委托收款银行、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对单位经办人进行授权,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加盖市工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原件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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