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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9页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

为确保资金支付安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申请人长期不在中国境内或患病行动不便未办理联名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没有联名卡的、退休销户提取未办理联名卡的;管理部可将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在管理中心规定银行的储蓄账户;由银行代办点受理符合条件的应报所对应的管理部批准方能将资金转入申请人在管理中心规定银行的储蓄账户。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原则上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如经办人未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应通过询问、验证、上门核查等方式核实虽不是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但确实接受单位法人委托,由管理部认定经办人资格。每次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均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经办人身份,经核实身份后方可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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