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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江西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第2页

我省201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2017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企业当前面临的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江西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1.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通过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17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各级工资监管部门、各国有企业在审核、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时,对经济效益较好、有支付能力且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一般可以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以上核定工资增长幅度;对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至基准线之间核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17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对经济效益好转、连续两年未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可以补偿性地、较多地增加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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