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其他事项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6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5.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17年9月底将调整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写《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见附件),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