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5号)精神,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6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今年我市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考虑到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衔接连贯,在调整计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时,各县区统一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时间
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大事,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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