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实施以来,我区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平稳推进。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参保前因工(公)负伤致残人员的待遇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其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因工死亡的职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或者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工亡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低于国家对因公牺牲和烈士政策待遇规定的,由原渠道补足。
四、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五、工伤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继其工伤保险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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