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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广西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5页

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既保障居民缴费负担适度,又促进个账户储存额正常增长,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100-2000元的12个档次,拟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最低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既体现“保基本”的要求,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相协调。

2、保留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户脱贫后继续扶持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7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精神,《实施意见》中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仍保留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健全缴费补贴激励机制

1、健全“多缴多得”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中高档次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元-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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