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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93元的基础上增加7元。

川人社办发〔2018〕19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93元的基础上增加7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深度贫困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其余县由省级财政平均负担4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3元(具体标准另行通知)。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落实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邓波    联系电话:8611019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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