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所称二手房贷款是指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市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个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和受理
借款人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可凭申请资料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申请,并如实、认真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报告》。
借款人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借款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不低于近期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不提供的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4.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5.《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贷款初审及审批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借款人二手房贷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完成贷款初审和审批。经初审符合二手房贷款条件的,审批后及时将申请资料移交承办银行,并通知借款人及配偶、售房人(含其配偶)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经初审不符合二手房贷款条件的,应将初审未通过原因告知借款人。
第十三条 资料核验及合同面签
借款人及配偶、售房人(含其配偶)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应核验相关资料原件,经核验提交申请的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无异的,严格按照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的规定要求,为其办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相关文本签订手续;经核验提交申请的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有异的,工作人员不得为借款人办理签约手续,应终止贷款办理并将借款人申请资料退回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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