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缴存资金及时、准确计入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请各缴存单位缴纳当月住房公积金时,在支票、网银、财政支付凭证等付款凭证用途或附言栏首要位置务必注明“7位(或8位)数单位公积金帐号+单位简称”字样。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六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18〕83号)、市住建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工作的通知》(六市金管〔2018〕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有关精神和安徽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体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印发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缴存基数、比例,一年一定
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平均工资,各缴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大厅或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点,调整下一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核定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变动。缴存单位因机构变化、人员增减、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变更、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
2、严格代扣代缴,按月缴存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跨月缴存。各缴存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汇缴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账户。为确保单位缴存资金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缴存单位每月在汇缴前,先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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