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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严格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起草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您可在2018年12月2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二)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

第四条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章 个人失信行为的分类及惩戒方式

第五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获批准的;

(二)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获批准的;

(三)中心认为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采用信用提醒或者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的,应当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等。

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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