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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严格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起草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您可在2018年12月2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五)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

(六)中心认为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出现第十条第(一)、(二)项行为的,还应自退回资金之日起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和贷款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出现第十条第(一)、(二)项行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个人出现第十条第(三)项行为的,还应自其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出现第十条第(四)项行为的,还应取消其以后年度贴息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二条 在失信惩戒有效期内,失信人由于房屋所有权关系成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个人在出现失信行为的过程中,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由中心受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内部流程进行逐级审批。实施较重和严重失信惩戒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个人。个人有意见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对一般和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报分管领导审核,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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