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所有职工2019年度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各单位2018年12月实际缴费基数×12自动申报。确有变化的单位需在12月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修正。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的通知》(镇劳社函〔2009〕1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规〔2016〕1号)等文件规定,为顺利做好社会保险费职能划转过渡衔接和2019年社保费征收工作,现就参保单位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二、申报口径
(一)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口径
1.参保单位所有职工2019年度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各单位2018年12月实际缴费基数×12自动申报。确有变化的单位需在12月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修正。
2.企业单位参保人员2019年申报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935元/月,下限为3125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缴费基数为3125元/月至6645元/月之间分九档确定。
3.除本文件规定外,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事改企单位),其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基数申报按其12月份发放退休费确定基数统一申报。12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2018年12月到龄的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视同退休,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4.参保单位2019年1-12月新增人员,按本人参保首月所得工资总额计算2019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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