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未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等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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