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缴存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1年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管辖地区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单位办理缴存业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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