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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5页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满50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按上款执行。其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方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贴。

1.按照川办发〔2018〕59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大龄人员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2.生活补贴按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

3.年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4.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大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支付的条件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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