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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多次出台文件予以强调,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件)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98号),明确将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允许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通过初次一次性缴纳1至15年不等的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继续缴费续保,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款制度等工作机制,为全省被征地农民撑起了密实的社会保障“安全网”,较好解决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件),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人员参保等政策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有该类情况的必须立即整改。对照该文件精神,我省的15号文件和302号文件有关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参保政策与132号文件的规定有抵触,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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