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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做好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第2页

2017年9月1日(含)前,按照《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工伤、生育)支付范围,且属于《<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以下简称“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其2012年版支付信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停止执行。

暂时划转的药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信息采集及对接,不按规定进行信息采集对接的药品,其划转后支付信息适时停止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按照现行经办流程负责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第一批停止支付的具体药品,会同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更新支付系统,并指导各定点服务机构及时调整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及时执行。

(二)各定点服务机构应加强药品使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并严格按规定申报相关费用;应加强宣传培训,及时将政策传达至每名医保服务医师(药师)。

(三)各级医疗保障(人力社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及时向参保患者做好政策解释,积极做好本通知贯彻执行,确保新旧两版药品目录平稳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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