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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

明住房〔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闽建金〔2018〕3号)和三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经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7年三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62元的3倍(17886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7年三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62元的0.3倍(1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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