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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4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贷款还款满6个月后,每12个月按照12个月应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并不得超过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

5、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12个月还贷本息时,不予提取。

(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因患国家明确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公积金的,须保留不低于3个月缴存额,并不得超过住院治疗所需金额。

(四)职工及配偶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共有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职工个人800元/月;各县(市)和辽河垦区城镇职工个人6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计算。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

第十四条 提取要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1、24个月之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2、24个月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全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3、凡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同时需提供取暖费、物业费以及其他进户手续。

(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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