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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第2页

缴存职工申请将异地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时,须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申请时账户须为正常缴存状态。该政策已于2018年7月18日起执行。

上述政策(一)(三)已执行现予以明确,(二)(四)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结合部门间信息共享,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四、实施失信惩戒

实施失信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列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15日内全额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中心将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我市政务云建设,逐步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相关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六、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击住房公积金领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主动协调当地公安、城管等部门,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非法中介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七、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各分中心、管理部要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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