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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5页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时的月缴存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二)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四)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心的贷后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置等有关规定,如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心将依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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