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简称“预提业务”)的商品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该楼房工程主体已经封顶。房产管理部门已经解除预售房款监控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预提业务。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办理贷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房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四、职工购买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房款金额;若属于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所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五、职工及其配偶因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职工或其配偶购房所在地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或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六、对于同一人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3人或以上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暂停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八、属以下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且在提取后对住房消费行为真实性跟踪调查核实:1、职工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2、两人之间相互对调购房的;3、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4、职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九、职工建造自住住房,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修建住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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