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划转工作的实施,从本地实际出发,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规范参保缴费基数,加大稽核力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确保应收尽收。
(三)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伤治疗未终结或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时未能按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伤治疗未终结或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其他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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