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明政办〔201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缴费档次。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市确定标准设定200元至5000元范围内的缴费档次。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事先按程序上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市、县根据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省定标准调整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当地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实施。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及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2019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明政办〔201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缴费档次。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市确定标准设定200元至5000元范围内的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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