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三明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明政办〔201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缴费档次。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市确定标准设定200元至5000元范围内的缴费档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省政府根据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1 2 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

相关推荐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

¥ 3,000

2,172,530 份

在线投保
开心保人保全球旅行境外申根计划

¥ 30

1,736,412 份

在线投保
汪星人意外医疗险

¥ 130

720,457 份

在线投保
复星联合超越保长期医疗保险(特需版)

¥ 272

491,192 份

在线投保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