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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中有关新生儿参保和待遇支付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19〕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中有关新生儿参保和待遇支付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策

各市要按照晋政发〔2016〕5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新生儿户籍或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当年不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优化经办服务

各市要进一步精简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优化待遇支付流程,实现新生儿参保登记“三个一”办理,即“只填一次表、只进一扇门、一次性办结”,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新生儿参保登记权限下放到新生儿户籍所在社区(村),方便就近办理。要建立数据统计制度,在医保信息系统增加新生儿类别标识,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纳入参保统计范围,并及时对本市新生儿参保、就医、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每年1月20前将上年度情况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各市要将新生儿落地参保宣传工作纳入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市要通过宣传单、网站、APP、公众号等多渠道、多媒体方式,针对特定人群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和经办流程知晓率。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要结合所承担的孕妇建档建卡业务,向怀孕期妇女及家属进行宣传,使其尽早知晓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和办理流程。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妇产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妇产科等在门诊、住院部等显著位置进行宣传,同时要尽到告知义务,建立工作台账,充分利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告知书等媒介,向孕产妇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不漏一人。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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