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凡已完成2018年12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省(中)直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省(中)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辽住建﹝2018﹞11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便于省(中)直单位做好2019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本着“简政放权,明确责任,优化流程”的原则,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凡已完成2018年12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省(中)直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沈阳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2018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高暂不得超过18546元,待2018年度沈阳市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另行通知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度,各缴存单位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应相同,且应为1%的整数倍,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
生产经营特殊困难,符合国家和省住建部门规定情形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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