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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第5页

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扩面征缴机制。将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和征缴任务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

(二)建设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工伤保险网络平台,实现软件全省部署、数据省级集中,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保征缴、待遇核发、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联网结算信息共享,打造工伤保险全过程网络经办环境,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的直接结算。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省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业务指导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体制,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奖惩机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

(四)在本意见实施前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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