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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5页

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拟定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退期间生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内退协议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缴费和发放其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一)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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