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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页

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一)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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