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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页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举报内容和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事实、证据等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

(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标准暂定为:

(一)查实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0.5-3万元的(含3万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5万元的(含5万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于查实的重大案件可加倍奖励。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监督机构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向举报人发出《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

第十条  举报人(联名举报第一署名人)应当按照《举报奖励通知书》要求,及时与相关监督机构联系,上门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经本人(或法人)签字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金申领表》(以下简称举报奖金申领表,见附件3)、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号(单位账号)等资料办理领取奖金相关事宜。监督机构应当认真核验,并履行财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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