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经2018年7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经2018年7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房改〔2006〕12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二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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