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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第3页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四、重复参保情况的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同下)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五、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六、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基本程序

(一)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应先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参保人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本人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本人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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