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杜绝部分用人单位选择性参加社会保险,侵害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银人社发〔2019〕29号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中心),宁东基地社会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杜绝部分用人单位选择性参加社会保险,侵害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用人单位(含各类人力资源代理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职工申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各类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统一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五项社保费用统一申报核定。对个别用人单位只申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要进行清理,应当统一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
二、严格按照宁夏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宁人社发〔2015〕3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水利厅、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4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宁社保发〔2018〕10号)规定的参保范围、经办流程办理。涉及工伤保险的相关审批事项及流程,应按“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进行相应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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