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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取消“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中的“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

哈人社规〔2018〕4号

各区、县(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决定对《哈尔滨市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0〕57号)“五、其他”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中的“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0日

附件:哈尔滨市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解决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年、女未满50周岁;无养老保险关系的,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可按本通知自愿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以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5%,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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