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人社发〔2018〕50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港口口岸、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发包项目中的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分别以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存储的资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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