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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降低苏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继续降低1个百分点,即从职工工资总额的9%下调为8%。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征缴标准不变。

苏人保医〔2018〕4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省医保局 人社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苏医保发〔2018〕8号),经市政府同意,就继续降低苏州市区(包括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继续降低1个百分点,即从职工工资总额的9%下调为8%。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征缴标准不变。 

二、其他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期情况,按规定决定是否降费率及下降的幅度,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社局汇总。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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