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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依据鄂人社发〔2018〕35号“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的规定,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由180元提高到220元。

襄人社发〔2018〕20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依据鄂人社发〔2018〕35号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的规定,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由180元提高到220元。

此次调整从2018年9月1日执行。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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