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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第2页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实施方式

失业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7月至次年6月按浮动后的费率缴费,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年4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提供给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四、实施时间

该文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收支出现赤字,自然中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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