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按照工作年限1年每人每月50元为基数,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即工作年限1年的每月发放补助50元、2年的每月发放补助100元、3年的每月发放补助150元、4年的每月发放补助200元、5年的每月发放补助250元、6年的每月发放补助300元、7年的每月发放补助350元、8年的每月发放补助400元、9年的每月发放补助45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五、计发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二)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六、经费分担比例和发放渠道
(一)工作年限10年(含)以上的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5:2:3的比例分级负担。
(二)工作年限1-9年的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按2:8的比例分级负担。
(三)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渠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各地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情况,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地户籍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各地应于2019年2月15日前通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首次个人申请,此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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