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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第4页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初审。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县级教育部门。乡镇(街道)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首次初审,此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审。

(三)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的初审人员名单后,会同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首次审核,此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级教育部门、乡镇中心学校(行使乡镇教育管理职能的机构)、村委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公示,此后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对当年全部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的公示。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完善每年的《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和《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2、3、4),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市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复核。

(六)复核。市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对县级各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及存档,填写《梅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5),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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