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
东公积金通〔2018〕4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8﹞111号)转发给你们,一并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
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
以上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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